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统计局等六部门关于开展新阶段
农村牧区贫困监测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2]269号 2002年9月13日)
各盟行政公暑、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统计局、计委、民委、财政厅、扶贫办、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关于开展新阶段农村牧区贫困监测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新阶段农村牧区贫困监测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旗县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协调统计、计划、民族事务、财政、扶贫、农业银行等部门和单位通力合作,努力做好贫困监测工作。具体工作方案,自治区统计局将另行制定下发。
二、各地区要加强对贫困监测调查人员的培训工作,一般情况下,业务人员不应轻易调换。我区地域辽阔,交通不便,农村牧区贫困监测工作难度较大,费用较高,为保证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当地政府应协调解决监测工作所需经费、交通工具及必要设备。
三、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贫困旗县每五年认定一次。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我区农村牧区贫困现状、贫困进程和扶贫重点区域的社会经济基本状况,是评估宏观经济发展和专项扶贫成就,制定扶贫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的可靠依据。因此,一定要保证监测工作的严肃性,切实提高数据质量。对于弄虚作假、伪造贫困监测调查数据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严肃处理。
关于在我区开展新阶段农村牧区贫困监测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统计局、计委、民委、财政厅、
扶贫办、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 二00二年九月十日)
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关于加强农村贫困统计监测的要求,国家统计局、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计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决定联合开展2001—2010年农村贫困监测工作。为做好我区新阶段农村牧区贫困监测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和途径
(一)通过农村牧区住户抽样调查,了解和掌握全区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和不稳定脱贫人口生活质量,摸清农村牧区贫困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