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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统计局等六部门关于开展新阶段农村牧区贫困监测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统计局等六部门关于开展新阶段
 农村牧区贫困监测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2]269号 2002年9月13日)


各盟行政公暑、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统计局、计委、民委、财政厅、扶贫办、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关于开展新阶段农村牧区贫困监测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新阶段农村牧区贫困监测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旗县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协调统计、计划、民族事务、财政、扶贫、农业银行等部门和单位通力合作,努力做好贫困监测工作。具体工作方案,自治区统计局将另行制定下发。
  二、各地区要加强对贫困监测调查人员的培训工作,一般情况下,业务人员不应轻易调换。我区地域辽阔,交通不便,农村牧区贫困监测工作难度较大,费用较高,为保证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当地政府应协调解决监测工作所需经费、交通工具及必要设备。
  三、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贫困旗县每五年认定一次。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我区农村牧区贫困现状、贫困进程和扶贫重点区域的社会经济基本状况,是评估宏观经济发展和专项扶贫成就,制定扶贫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的可靠依据。因此,一定要保证监测工作的严肃性,切实提高数据质量。对于弄虚作假、伪造贫困监测调查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严肃处理。

     关于在我区开展新阶段农村牧区贫困监测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统计局、计委、民委、财政厅、
     扶贫办、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 二00二年九月十日)

  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关于加强农村贫困统计监测的要求,国家统计局、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计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决定联合开展2001—2010年农村贫困监测工作。为做好我区新阶段农村牧区贫困监测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和途径
  (一)通过农村牧区住户抽样调查,了解和掌握全区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和不稳定脱贫人口生活质量,摸清农村牧区贫困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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