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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嘎查村财务管理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嘎查村财务管理的意见
 (内政办发[2002]28号 2002年9月2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嘎查村财务行为,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保障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内党发[2002]1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财务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嘎查村财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保障嘎查村财务管理有序运行
  嘎查村财务管理涉及农牧民的切身利益,加强嘎查村财务管理是农村牧区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农村牧区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嘎查村财务管理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切实加强对嘎查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财务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步探索和完善财务管理的监督机制。做好嘎查村财务管理工作关键在乡村两级,乡村要将财务管理工作做为考核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健全嘎查村财务管理制度,已建立的,要完善充实提高,没有建立的,要尽快建立,并长期坚持下去。嘎查村的财务管理工作,由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牵头,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搞好协调与配合,主动深入基层,指导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努力提高嘎查村财务管理水平,保障嘎查村财务管理有序运行。
  二、理顺村级财务管理体制,规范管理村级收入
  嘎查村财务管理要做到分村建帐,专户管理,独立核算,民主理财。为了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强化村级财务监督,在不改变集体资金性质和所有权的前提下,对农、牧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以及拍卖、发包、出租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收回的资金,要由苏木乡镇经营管理机构按嘎查村设帐代管,实行乡管村用,专款专用的管理体制。对其它集体资金,可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管理,实行村会计人员集中办公,先审后记,苏木乡镇经营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的财务管理体制;对会计基础薄弱的嘎查村,其它集体资金提倡实行“村帐乡管”的财务管理办法,由苏木乡镇经营管理机构代管。
  依法筹集村级集体资金,扩大村级收入来源。所有嘎查村资金,都必须纳入村级财务管理,主要包括:(1)农、牧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2)“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3)发包及上交收入;(4)直接经营收入;(5)资产设施租赁收入;(6)对内、对外投资的利润收入;(7)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费;(8)变卖集体资产收入;(9)乡镇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支农支牧和农村牧区社会性支出资金;(10)国家有关单位拨入的资金;(11)借入资金及外来投资和捐款;(12)其他收入。按照规定清收的村提留历年尾欠,也要全额纳入嘎查村财务管理。嘎查村集体资金属全体村民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截留或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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