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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确保义务教育投入的意见

  三、农村牧区中小学公用经费的管理
  (一)农村牧区中小学公用经费依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核定。
  (二)农村牧区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来源,除学校规定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学校的公用经费开支外,其余不足部分,按学校管理体制由旗、县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在本级预算中予以安排。对于因财力不足、不能按自治区制定的公用经费标准定额安排经费的贫困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通过转移支付解决。
  (三)各学校收取的杂费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支留用,并做到收取规范、支出有序、安排合理。杜绝乱收费,严禁学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变相加重农民负担,严禁虚列支出,套取财政补贴。
  (四)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平调、挪用农村牧区中小学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收费收入。
  四、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一)农村牧区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要纳入旗县主要领导的议事日程,一方面要通过争取上级专项资金予以解决,另一方面要通过增加地方财政专项支出逐步解决。
  (二)学校进行校舍改造建设,由各学区在上年作出计划,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编制部门预算,旗县财政根据财力,分别列入当年支出预算。
  (三)税费改革后,中央和自治区政策性转移支付资金,也可用于学校校舍改造建设,凡是转移支付进行校舍改造建设的学校,旗县财政应负责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和监督。
  (四)凡不按预算项目使用资金的,财政有权停止资金拨付,已经拨付的,扣减下年度项目资金。
  五、深化教育改革,加强内部管理
  (一)深化农村牧区教育体制改革,因地制宜地进行农村牧区中小学布局调整,将教育布局调整与危房改造和校舍改造建设结合起来。对那些生源较少,规模很小,教育效益很低,教育资源严重浪费的农村牧区学校应予坚决撤并。
  (二)精简优化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队伍,中小学教师,要推行聘用制。将苏木乡镇机构改革核定教师编制与精简优化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队伍结合起来。严格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教师编制数,聘用教师。未聘教师、不合格教师、编外人员一律妥善分流。
  (三)坚决清退代课教师、临时工。教师队伍不足的地方要结合苏木乡镇机构改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充实和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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