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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确保义务教育投入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确保义务教育投入的意见
 (内政办发[2002]28号 2002年9月2日)


  农村牧区义务教育是农村牧区社会事业中涉及面最广,最重要的一项公益事业,他是关系国民整体素质提高,社会生产力发展和国家经济建设长期稳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因此,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十分重视和关注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的投入问题。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农村牧区教育费附加和教育集资全部取消,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改由财政预算安排,但由于目前相当部分的旗县、苏木乡镇财政较为困难,特别是税费改革后苏木乡镇财政减收幅度较大。为了确保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健康稳定的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工资管理体制
  (一)将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工资上收到旗县财政管理,统一由旗县财政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即凡农村牧区国家正式教师(包括离退休教师)的工资,由旗县财政根据人事、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工资标准,统一管理,委托银行部门集中代发。
  (二)凡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人事部门备案的代课教师工资,各苏木乡镇应根据代课教师的工资标准,在年初全额预算,足额安排,报旗县财政部门,由旗县财政按季度拨付同级教育主管部门,由旗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发放。
  (三)未经旗县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学校不得自行雇用临时代课教师,其经费旗县、苏木乡镇财政不予负担。
  (四)班主任津贴和民族学生的助学金,由旗县财政统一安排,并按季度拨付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按季度拨付农村牧区各中小学。
  二、合理安排农村牧区义务教育所需经费
  (一)将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支出,纳入旗县、苏木乡镇财政预算管理,两级政府在年初编制预算时,要重点保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并及时按预算将资金拨付到位。
  (二)在分配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时,要把分配的重点放在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上;分配数额一经确定,应立即将资金拨付到位,地方财政不能随意变动或挪用该项资金。
  (三)税费改革后,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的投入,要本着略高于税费改革前的原则,进行安排。财力较为困难的地区,也要保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的投入与税费改革前基本持平。
  (四)要加大对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的投入是否真正落实到位的监察检查力度,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影响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工作的,一经查实,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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