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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所筹劳务,由本村劳动力(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承担。现役军人、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学生、孕妇或分娩未满一年者不承担劳务。
  第九条 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牧区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无偿动用农村牧区劳动力。
  第十条 嘎查村内向农牧民筹资筹劳项目资金和劳务,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在每年第一季度作出预算,经嘎查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嘎查村民会议应当有本嘎查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嘎查村三分之二以上的农牧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嘎查村民会议通过的筹资筹劳决定,应当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审核后,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旗县人民政府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筹资筹劳预算,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公布,并填入农牧民负担监督卡中,接受群众监督。嘎查村民委会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农牧民筹资筹劳,也不得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经常性或固定性收费项目。
  第十四条 对因疾病、伤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筹资筹劳任务的农牧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嘎查村民会议过半数通过,对其筹资筹劳给予减免。
  第十五条 对不承包土地(草牧场)或承包明显偏少,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牧区居民,可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经嘎查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在1997年苏木乡统筹费和新的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的负担水平内,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嘎查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第十六条 嘎查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安排农牧民出工,应当在农闲季节进行。禁止强制农牧民以资代劳。
  农牧民因外出务工等原因,自愿以资代劳的,应当由本人或者其亲属向嘎查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嘎查村民会议讨论过半数通过,可以资代劳。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由旗县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分类制定,并在年初向农牧民公布。
  第十七条 嘎查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向农牧民筹集的资金,归本嘎查村村民集体所有,由嘎查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专款使用。嘎查村应当成立由嘎查村民代表参加的嘎查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农牧民出资、出劳使用情况的监督。农牧民出资、出劳使用情况经嘎查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并经上级审计,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公布,接受农牧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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