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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将原由苏木乡统筹费开支的相关支出纳入苏木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若干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将原由苏木乡统筹费开支的
 相关支出纳入苏木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若干意见
 (内政办发[2002]28号 2002年9月2日)


  为了保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苏木乡镇财政分配行为,保障苏木乡镇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内党发[2002]12号),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对取消苏木乡镇(以下简称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苏木乡镇、嘎查村(以下简称乡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以及乡级道路建设支出(以下简称五项事业支出)纳入乡财政预算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乡财政在安排预算支出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原由乡统筹费安排的五项事业支出,应当根据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乡财政收入情况,确定预算支出数额。
  (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乡财政预算支出的安排,应当首先保证工资支出以及基层组织正常运转的需要,然后再安排其他各项事业发展支出。
  (三)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乡各项事业发展支出纳入乡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得平调、挤占或者挪用。
  (四)厉行节约、讲求效益。根据农村牧区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当年乡财政可用财力,对各项支出事项进行认真研究,坚持节约办事,合理安排。
  二、预算管理形式与使用范围
  (一)乡村义务教育费,列入乡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的“教育事业费”项目,主要用于乡村教育经费支出。
  (二)计划生育费,列入乡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的“计划生育事业费”项目,主要用于农牧民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计划生育方面的管理、宣传教育、干部培训、计划生育对象的奖励,以及计划生育专干的报酬等各项支出。
  (三)优抚费,列入乡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的“抚恤事业费”项目,主要用于农村牧区优抚对象的优待和补助。
  (四)民兵训练费,列入乡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的“民兵事业费”项目,主要用于民兵训练和预备役人员训练期间的补助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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