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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附加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
 附加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
 (内政办发[2002]28号 2002年9月2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附加(以下简称农税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维护村级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财务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税征收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税附加是指以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向农牧民统一收取用于嘎查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嘎查村办公经费的资金。
  第三条 农税附加属于集体资金,以嘎查村为单位征收和使用,不得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侵占、平调、截留、挪用。
  第四条 农税附加征收比例要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农业税附加一般按农业税正税的29%确定,如果农业税税率低于6.5%,农业税附加率可根据需要适当上调,但农业税及其附加的总负担不得超过8.4%。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不得超过正税的20%。
  第五条 农税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随同正税一并征收,同时与正税一并开具完税证,并分别填明正税和附加额,入库时正税缴入苏木乡镇金库,附加缴入苏木乡镇财政附加专户中储存,按嘎查村设账。
  第六条 嘎查村委会年初作出年度用款计划,经苏木乡镇经营管理机构按规定的开支标准和项目审核,报苏木乡镇政府批准后,由苏木乡镇财政机构按计划及时足额从财政专户中拨付到苏木乡镇经营管理机构转拨各嘎查村。
  第七条 农税附加的使用要坚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勤俭办事的原则,主要用于嘎查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办公经费。
  嘎查村干部报酬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和本人工作绩效挂钩。嘎查村干部报酬标准由嘎查村民会议或嘎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五保户供养按有关规定的标准和实有五保户人数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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