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附件: 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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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目 │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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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环节│ 收购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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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烟叶产品 │ │ 20% │
│ 晾晒烟、烤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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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园艺产品 │ │ │
│ 水果 │ 8% │ │
│ 蚕茧(桑蚕茧、柞蚕茧) │ 8% │ │
│ 保护地棚菜(温室菜、大棚莱、中小棚菜) │ 8% │ │
│ 花卉 │ 8% │ │
│ 经济林苗木、酒花 │ 5% │ │
│ 药材(甘草、黄芪、枸杞、麻黄、鹿茸、苁蓉)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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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产品 │ │ │
│ 淡水养殖、淡水捕捞 │ 8% │ │
│ 水生植物(含芦苇、蒲草)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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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林木产品 │ │ │
│ 原木(含小径材) │ 8% │ │
│ 木本油料、柳条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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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食用菌 │ │ │
│ 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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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特产品 │ │ │
│ 蜂蜜、商品饲草、山杏核、蕨菜、榛子、野果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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