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开垦荒地、荒滩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时起,免征农业税3年至5年。
具体免税年限,由旗县人民政府根据垦种难易程度和生产投资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的免征或减征农业税: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在农业实验田上取得的农业收入,给予免税;
(二)农村牧区中小学勤工俭学种植的农作物取得的农业收入,给予免税;
(三)利用宅旁隙地种植的零星农作物收入,给予免税;
(四)对牧区种植饲料的牧民,每户种植面积不超过10亩的免税,超出部分照章征收农业税。
(五)对农业系统事业单位的农作物良种示范繁殖农场,以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核查的实际繁殖良种的耕地面积为依据,凡良种繁殖面积占农场总耕地面积70%(含70%)以上的,全额免征农业税;良种繁殖面积占农场总耕地面积70%以下的,对繁殖良种的耕地面积免征农业税,对不繁殖良种的耕地面积照章征收农业税。
第十五条 农村特困户、烈军属、伤残军人、残疾人,因生活贫困或者缺乏劳动力而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给予减税或免税。
第十六条 纳税人种植的农作物因遭受自然灾害而歉收的,符合下列规定的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一)歉收五成(含五成)以上的免征;
(二)歉收四成(含四成)以上五成以下的,减征应纳税额的60%;
(三)歉收三成(含三成)以上四成以下的,减征应纳税额的40%;
(四)歉收三成以下的不减征。
第十七条 第十五、十六条所述减免事项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嘎查村委会确认,报苏木乡镇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核实后,报旗县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审查,由旗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初财政预算安排时应适当留有一定的灾情减免机动数,以进行必要的丰歉余缺调剂,确保农业税减免政策兑现到户。
第五章 征收
第十九条 农业税及附加,由地方税务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可以委托粮食部门和其他有关组织、单位和有关人员代扣(收)代征农业税。
第二十条 委托代扣(收)代征应遵循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