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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税征收办法等8个农村牧区税费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第五条 农税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随同正税一并征收,同时与正税一并开具完税证,并分别填明正税和附加额,入库时正税缴入苏木乡镇金库,附加缴入苏木乡镇财政附加专户中储存,按嘎查村设账。
  第六条 嘎查村委会年初作出年度用款计划,经苏木乡镇经营管理机构按规定的开支标准和项目审核,报苏木乡镇政府批准后,由苏木乡镇财政机构按计划及时足额从财政专户中拨付到苏木乡镇经营管理机构转拨各嘎查村。
  第七条 农税附加的使用要坚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勤俭办事的原则,主要用于嘎查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办公经费。
  嘎查村干部报酬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和本人工作绩效挂钩。嘎查村干部报酬标准由嘎查村民会议或嘎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五保户供养按有关规定的标准和实有五保户人数开支。
  嘎查村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嘎查村级组织日常办公所需的办公用品购置费、邮电费、水电费、报刊杂志费、取暖费等费用。
  凡上级组织开会、人员培训、专业教育等,需要嘎查村干部或嘎查村内其他人员参加的,所需费用均应由举办者承担(含差旅费),不得从嘎查村办公经费中开支。嘎查村严禁开支招待费。
  农税附加在保证以上三项支出后若有结余,应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但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对本嘎查村农税附加的拨入使用情况,每半年一次如实地向全体嘎查村民张榜公布,接受嘎查村民监督。
  第九条 农税附加实行苏木乡镇管、嘎查村用的办法管理,但不得改变资金的性质和所有权,经营管理机构要按资金用途,严格审核和管理开支。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农牧业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将原由苏木乡统筹费开支的
      相关支出纳入苏木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了保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苏木乡镇财政分配行为,保障苏木乡镇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内党发[2002]12号),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对取消苏木乡镇(以下简称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苏木乡镇、嘎查村(以下简称乡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以及乡级道路建设支出(以下简称五项事业支出)纳入乡财政预算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乡财政在安排预算支出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原由乡统筹费安排的五项事业支出,应当根据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乡财政收入情况,确定预算支出数额。
  (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乡财政预算支出的安排,应当首先保证工资支出以及基层组织正常运转的需要,然后再安排其他各项事业发展支出。
  (三)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乡各项事业发展支出纳入乡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得平调、挤占或者挪用。
  (四)厉行节约、讲求效益。根据农村牧区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当年乡财政可用财力,对各项支出事项进行认真研究,坚持节约办事,合理安排。
  二、预算管理形式与使用范围
  (一)乡村义务教育费,列入乡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的“教育事业费”项目,主要用于乡村教育经费支出。
  (二)计划生育费,列入乡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的“计划生育事业费”项目,主要用于农牧民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计划生育方面的管理、宣传教育、干部培训、计划生育对象的奖励,以及计划生育专干的报酬等各项支出。
  (三)优抚费,列入乡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的“抚恤事业费”项目,主要用于农村牧区优抚对象的优待和补助。
  (四)民兵训练费,列入乡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的“民兵事业费”项目,主要用于民兵训练和预备役人员训练期间的补助支出。
  (五)乡级道路建设费,列入乡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的“交通事业费”项目,主要用于乡级道路、桥梁的修建等乡镇公益事业支出。
  三、预算编制与执行
  (一)乡五项事业支出预算,应当参照上年同期实际支出数,结合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乡级可用财力,由乡人民政府职能机构根据乡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计划提出支出建议,经乡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要求,编制财政年度预算草案,报乡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审议。
  (二)乡财政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乡人民政府财政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突破。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或者追减预算支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乡五项事业支出拨付程序与乡财政其他预算资金拨付程序相同,由乡人民政府财政机构统一拨付和管理。
  四、预算管理与监督
  (一)规范管理,依法理财。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五项事业支出纳入乡财政预算管理,做到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并定期向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二)推行项目管理,严格基建程序。乡人民政府及其职能机构在实施公益项目建设时,要严格履行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项目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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