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地方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纳税人同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在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征收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先依照征收机关的决定缴纳农业特产税税款及附加,然后可以在收到完税凭证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代扣(收)、代缴人员不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贪污挪用代征税款的,税务机关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代征资格或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附件: 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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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目 │ 税率 │
│ ├─────┬──────┤
│ │ 生产环节│ 收购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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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烟叶产品 │ │ 20% │
│ 晾晒烟、烤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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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园艺产品 │ │ │
│ 水果 │ 8% │ │
│ 蚕茧(桑蚕茧、柞蚕茧) │ 8% │ │
│ 保护地棚菜(温室菜、大棚莱、中小棚菜) │ 8% │ │
│ 花卉 │ 8% │ │
│ 经济林苗木、酒花 │ 5% │ │
│ 药材(甘草、黄芪、枸杞、麻黄、鹿茸、苁蓉)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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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产品 │ │ │
│ 淡水养殖、淡水捕捞 │ 8% │ │
│ 水生植物(含芦苇、蒲草)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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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林木产品 │ │ │
│ 原木(含小径材) │ 8% │ │
│ 木本油料、柳条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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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食用菌 │ │ │
│ 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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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特产品 │ │ │
│ 蜂蜜、商品饲草、山杏核、蕨菜、榛子、野果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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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
附加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附加(以下简称农税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维护村级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财务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税征收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税附加是指以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向农牧民统一收取用于嘎查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嘎查村办公经费的资金。
第三条 农税附加属于集体资金,以嘎查村为单位征收和使用,不得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侵占、平调、截留、挪用。
第四条 农税附加征收比例要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农业税附加一般按农业税正税的29%确定,如果农业税税率低于6.5%,农业税附加率可根据需要适当上调,但农业税及其附加的总负担不得超过8.4%。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不得超过正税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