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革登记管理体制
(七)下放登记管理权限。在坚持分级登记制度的前提下,法人企业登记注册一般按属地原则受理管辖。
(八)下放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初审权。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授权的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级开发区工商分局,可负责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审批的前期审查、登记初审、年度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支持国有、集体企业改革
(九)允许改制企业保留原名称。原国有企业名称中没有使用字号或没有标明行业和经营特点的,改制中改制企业提出申请保留原名称的,在不构成名称侵权的前提下,准予保留。改制为公司的,其名称应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十)改制企业可保留原专项经营项目。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其他企业,其经营范围涉及专项审批的,企业原专项经营资格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专项经营权超过期限或需要变更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予办理变更和重新审批手续。
(十一)简化国有、集体企业转制的登记手续。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的,按设立登记要求提交材料,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手续、换发执照;以原国有资产投资入股,或通过合法程序使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的,除新增资本外,只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确认文件,可不再提交验资报告。
国有、集体企业转制为公司,其股东超过50人的,可采取变通方法,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
四、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
(十二)鼓励创办科技型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为登记注册前置审批的项目外,申请人可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再向有关行政部门办理资质审批。
(十三)鼓励科技成果参与投资。以专利发明、高新技术等智力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人股的,只要具备必要的资金及其他生产经营条件,出资各方又有明确约定,并经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认定,无形资产作价金额可占企业注册资本金的35%。
(十四)鼓励科技人员自办企业或到其他单位兼职。科技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可以到其他单位兼职或自办科技型企业或以技术入股方式从事相关的科技咨询、开发、服务等活动。
(十五)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到农村牧区兴办科技型企业。对科技人员到农村牧区兴办科技咨询服务、新技术推广、新产品开发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提供方便,优先办理营业执照。
五、放宽与外商合资合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