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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准入若干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市场主体准入若干意见的通知
 (内政字[2002]219号 2002年8月2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准入若干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市场主体准入若干意见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二年八月四日)

  为适应加入WTO的要求,推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支持企业发展,现就市场主体准入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企业设立的条件
  (一)允许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分期注入。设立公司制企业时,如资金暂时确有困难,经企业申请,资本金可分期到位: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下的企业,首期出资额须达到注册资本的8%以上,并在三年内全部到位;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企业,首期出资额须达到注册资本的30%以上,并在两年内全部到位;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首期出资额须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并在两年内全部到位。上述认缴出资额及期限,应在企业章程中明确,同时要在营业执照上注明认缴注册资本和实缴注册资本金情况。全部资本金到位前,企业按注册资本额由每位股东根据认缴出资比例对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放宽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条件。凡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并拥有三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集团合并注册资本6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
  (三)放宽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的使用范围。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论规模大小,只要符合《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其名称均可冠以“内蒙古”字样。
  (四)放宽企业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品种外,企业经营范围可按行业大类核定,并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
  (五)特殊行业非法人企业可设立分支机构。对铁路、邮电、民航等企业中不具备法人地位的隶属单位作为投资主体时,提交上级企业法人授权文件,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六)方便企业验证注册资本。申请设立企业时,取得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验资报告均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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