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其它盟市(包括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下同)要在2002年8月底前组建管委会,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的组成人员、产生办法、任职条件、会议制度及决策程序严格按《条例》、《通知》、《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各盟市要将管委会的组成人员及决策事项报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备案。
(三)各盟市应加强管委会办事机构的建设,管委会办事机构设在盟市房委办(房改办),具体承担管委会的会议筹办、决策事项督办等日常工作。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
(一)自治区首府呼和浩特地区设立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符合《意见》规定设立分中心条件的,调整为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中心,中心及各分中心原有业务范围不变。中心对分中心实行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核算办法。各分中心实行内部核算,中心不占用分中心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和运用住房公积金所产生的增值收益。
(二)其它盟市要按照统一管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在原盟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基础上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除按照《实施意见》规定可设立分中心的以外,旗县(市、区)不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设立的旗县(市)中心调整为盟市中心的经办网点,名称定为管理部。市辖区、盟所在地旗市原则上不设立经办网点。
(三)未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资金数额和业务量较小的旗县,住房公积金归集、支付业务可由盟市中心委托人民银行指定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办理。待条件成熟,经盟市审核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立经办网点。
(四)盟市中心对经办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盟市中心暂不占用经办网点归集的住房公积金。盟市中心可授权经办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支付业务和个人贷款发放手续。
(五)各盟市要按照《条例》、《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切实做好中心及经办网点人员编制、管理费用核定等项工作,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盟市中心及经办网点的工作人员由盟市中心从符合条件的原有工作人员中择优留用;未留用人员,由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妥善安置。
(六)各盟市和有关行业要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提取、发放个人贷款和办理个人帐户转移业务的前提下,冻结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和人员编制,并抓紧对拟撤并调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负债和人员状况进行全面清理核实。资产清理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按照《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审计机关要对清理结果进行审计,并对拟撤并调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各盟市要对资产的真实性、业务管理的规范性以及违规问题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自治区监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