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住房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内政字[2002]195号 2002年8月1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
(自治区住房委员会 二00二年七月九日)
为推进全区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
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建房改[2002]110号)、建设部等十部委《关于
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以下简称《意见》)、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指导原则
以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职工居住水平为目的,以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力度和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督为重点,切实加强我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努力把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
(一)设立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呼和浩特市、自治区直属单位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铁路局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