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深化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
(一)农村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农村中小学教职工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行使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农村中小学校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44号)要求,提出本地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农村中小学编制总量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定期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教职工编制总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调控农村中小学班额和班级数,科学确定教师工作量,按规定比例从严控制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数量。农村中小学要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根据教育教学任务,坚持按需设岗、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不得超限额设置机构,不得超编聘用人员。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已经占用中小学编制和借用中小学人员的,要限期全部退还学校或与学校脱离关系。
(三)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中小学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一律持证上岗。在严格定编、定岗、定责的基础上推行全员聘用制。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要在中小学逐步形成职务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选人用人机制。
(四)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分流工作。农村中小学在编教职工分流可参照当地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政策执行。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妥善安置中小学转岗分流人员。对体弱多病、长期不能从事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要调整工作岗位,符合病退条件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手续。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教师队伍。对代课教师和各类临时人员要坚决清退。
四、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