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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2]28号文件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四)进一步完善学校杂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严禁截留、挪用、平调农村中小学杂费收入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用于基建开支;严禁挪用农村中小学杂费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农村中小学代收的书本费属学生所有,不上缴财政专户,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五)各乡(镇)中心中学或中心小学集中统一管理全乡(镇)中小学的财务工作,其他中小学不再单独设立财务账户。
  (六)保障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的必要投入。各地要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定期勘察、鉴定和危房改造工作机制,确保危房改造经费的落实。各市、县(市、区)要积极筹措经费,用于本地的中小学危房改造。省视财力情况安排补助资金,重点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要足额征收乡村企业教育费附加和省规定的“四项教育费”(义务教育费、职业教育费、住宿业教育费、水产品教育费),并全部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校舍建设和改善办学条件。要把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有机结合起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新增中小学危房的改造列入本级事业发展计划,多渠道筹措经费,确保及时消除新增危房。农村中小学发展所需的校舍建设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并负责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积极鼓励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鼓励村民通过自愿提供劳务等方式,支持农村中小学校舍的维护和修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项目免收其他各种费用。
  (七)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和资产的管理。各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各项教育经费要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对挤占、截留或挪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要坚持勤俭办教育的原则,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校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安排使用经费,定期公布收支情况。要加强收费管理,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各地要重视中小学布局调整后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防止教育资产流失。被撤销学校的国有资产由当地政府处置,由此所得的收益继续用于农村中小学。
  (八)农村中小学不得举债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欠债,核清债务来源和使用情况,并逐步予以偿还。要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不得搞所谓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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