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法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负责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按照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要加大教育经费投入,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提高实施义务教育的水平。
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学校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维护学校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一)调整县(市、区)、乡(镇)财政体制,把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上收到县(市、区)集中管理。按2001年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总额上划到县(市、区),由县(市、区)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统一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2001年教职工工资实际发放低于国家标准工资的,按实际发放数上划。各县(市、区)要建立教职工工资专户,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直接拨到银行开设的专户,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保证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水平。
(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44号)规定,在合理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基础上,县级财政安排年度预算时,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留有缺口。安排使用上级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首先要用于保障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省财政要尽快核实各县(市、区)财力,并根据各县(市、区)财力状况和保障力度增加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建立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运行机制。
对历年拖欠的教师工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并制定计划,限期补发。
要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范围,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地、各部门不得面向农村中小学教职工集资、借资或强行募捐和摊派,不得强行要求农村中小学教职工订阅报刊资料。
(三)保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统筹安排,予以保证。经济和财力较好的县(市、区),标准和定额可以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来源除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外,其余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