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2]28号文件
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2]4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的领导和管理
(一)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省、市、乡等各级人民政府承担相应责任。
(二)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制定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核批各县(市、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逐县核实财力水平,统筹安排财力;对财力不足、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确已达到合理比例仍有困难的县,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帮助并督促县级人民政府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核定全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标准和定额,确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增加危房改造专项资金投入,建立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的工作机制;推动建立农村中小学助学制度,督促各地认真落实,确保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加强对各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
省直有关部门在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中,负有十分重要的责任,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
(三)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市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实施办法,审核上报本市各县(市、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检查督促各县(市、区)按时足额发放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并对财力不足、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确有困难的县(市、区)给予转移支付;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给予补助;组织实施助学活动;加强对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
(四)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制定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并根据省人民政府核批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核定学校教职工编制;负责农村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经费预算,确保按时足额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安排校舍建设、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资金,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领导和管理农村中小学的教学工作;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负责控制本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工作;落实农村中小学助学制度,组织开展各种助学活动;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农村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