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清理的组织实施。 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学历、学位认定工作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教育、培训单位负责。
二、检查清理的范围。 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在职干部。
三、检查清理的内容。 主要是干部档案中记载的1980年以后获得的大专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特别是在职学习获得的上述学历、学位。
四、检查清理的方法。 以干部档案材料为依据,严格按照学历、学位认定的条件进行检查。检查可采取看、查、问的方式,对干部持有并已载入本人档案的学历、学位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清理。即看干部持有或已归入档案的学历、学位材料是否全面、真实;采取查询、调查等方式,审查鉴别有疑点的学历、学位材料;找干部本人直接询问,了解学习方式、内容和学历、学位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凡不符合规定的学历、学位材料,一律进行清理,不得装入干部档案;对干部档案中学历、学位材料不齐全的,要及时补齐;对于将非学历、学位教育填写为学历、学位的,要向干部本人讲清政策并予以纠正;在学历、学位的档案材料中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不实之处,应要求本人予以说明。如本人能说明情况,对虚假学历、学位表示放弃的,由组织人事部门予以更正,不再追究本人责任;如拒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继续伪造证据掩盖真相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为更准确及时地掌握省管干部的学历、学位情况,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工作开始后,省委组织部将组织省管干部填写《省管干部学历、学位情况登记表》(附后)。每位省管干部对自己的学历、学位情况都要认真如实填写,然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送省委组织部。
五、检查清理的时限、步骤。 这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学习阶段。检查清理前,各级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要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2]4号)和有关政策规定,提高思想认识,掌握方针政策,切实增强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