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认真落实农业税收减免政策。 2002年上半年我省受灾面积较大,一些地方农民收入受到严重影响,各地要研究改进农业税收减免发放办法,按照规定把农业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好。要加快农业税收灾歉减免审批工作进度,对旱涝灾害严重、一季或全年歉收、绝产的乡村,适当增加或预拨减免指标,必要时可先免征、缓征,年底再统一算账找补。对农村中的烈属、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70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纳税确有困难的特困户、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滩区、库区、湖区及高坡度山区的贫困农民,经有关部门核实并经征管部门批准,一律予以直接减免。已经实行“先征后返”的,要尽快返还税款,并从秋征开始,按规定改为直接减免。各地要对农业税收的减免进行一次清查,没有落实减免政策的要坚决落实,多收的必须清退,切实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和农村弱势群体的关怀。
七、严格控制“两工”数量,严禁强行以资代劳。 各地取消“两工”的过渡期限,一律不得超过3年。凡是2002年能够一步取消的,要争取一步取消;一步取消确有困难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在省批方案的最高限额内,合理确定用工数额。使用“两工”要严格审批,并逐年减少,要尽量减少县、乡两级用工。严禁借“两工”名义向农民收取钱款,更不准按人头平摊“两工”和以资代劳款。今后兴办乡村生产公益事业,凡是能够使用人工的,要尽可能使用人工,禁止强行以资代劳。个别工程确需以资代劳的,要事先征得群众同意,经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部门核实工程标准后,合理确定代金标准,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严禁先收后用、多收少用。严禁县(含县)以上以“两工”名义搞以资代劳兴办工程。
八、严格控制乡村公益事业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收取乡村公益事业金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乡村公益事业金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不能随意扩大征收范围;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更不能采取“倒算账”或按人头平摊的办法征收乡村公益事业金。政策规定可以征收乡村公益事业金的地方,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规范操作,决不允许突破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而且要向农民作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农民的理解和配合。凡人均承包土地较多的县乡、农民人均收入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地方,更要从严掌握乡村公益事业金的审批及其标准。对违反中央和省里的政策规定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要重新按政策进行核定,多收的必须清退。对农村中的特困户或因灾歉等客观原因造成减收的,要按政策规定给予减免公益金照顾。对农村中的烈属、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7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一律免交乡村公益事业金。各地收取的公益金,除街道办事处、城关镇、中心镇可适当分成外,其他乡镇原则上全部用于村级公益事业,不准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