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正确处理当前农村税费改革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认真纠正计税面积不实、计税常产偏高的问题。 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要以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为依据,根据土地增减变化情况,实事求是地核实调整。凡是群众对核实的计税土地面积有异议、不接受的,要组织有关人员重新进行丈量核实。核定计税常产一律不得高于实产,凡高于实产的,要坚决调整,重新确定。计税面积、常年产量必须张榜公布,落实到每家每户,让群众认可,并由乡镇政府存档备查。
  三、认真解决承包地的农业税收交纳问题。 对“干部田、机动地、两田制”等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的遗留问题,要按中央关于土地承包的有关政策进行调整。一时难以调整到位的,要将其全部纳入计税土地面积,按新的农业税收政策执行。对承包费高于农业税及其附加的,由发包方负责缴纳改革后的农业税收及其附加,不允许把这部分土地的农业税收平摊、转嫁到其他农户身上。对承包费低于农业税收及其附加的,由双方协商,重新签订合同,依据合同约定确定纳税人,防止出现“有地无税”、“有税无地”现象。
  四、切实解决部分农户因税收政策调整增负问题。 对均分承包土地较多而造成农业税及其附加超过改革前“三提五统”和农业税的农户,要按照“均衡减负”的原则,参照当地农民平均负担水平给予减免,多收的税款要坚决退回。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以下简称农业“两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规定,严禁对同一块土地重复交叉征收农业“两税”。已重复交叉征收的,要把多征的税款退还给农民。要按照国家关于农业特产税税赋略高于农业税税赋的要求,从轻确定农业特产税税赋,禁止按田亩或人头平摊农业特产税。
  五、切实加强和规范农业税收征管。 各市要统一规定纳税核定证书的格式和内容,详细注明各项计税依据。要合理确定纳税期限,农民收入以秋收为主的地方,要以秋季征收为主,决不能强制实行夏季全征。要规范税收征管行为,严禁收税不开税票或打白条,严禁生产费用与农业税收混征,严禁“搭车”收费。凡存在类似问题的地方,必须立即纠正。今后农业税收由税收征管人员和协税员征收,乡村干部一律不得代征。要切实加强农税征管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群众工作水平。要广泛宣传农业税收法律法规,宣传依法纳税模范典型,提高农民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对不愿交税的农户,乡村两级要主动查找矛盾症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服教育工作。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