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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3.实行“人才流动绿色通道”制度。公安、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实行“一条龙”现场办公,运用现代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为人才流动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引进人才愿意落户的,可凭人事部门出据的有效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不愿落户的,可持人事部门发给的《山东省外来人才聘用证》到公安机关办理《人才居住证》,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专业技术人才的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六、加强人才市场体系建设,促进人才资源合理配置
  14.加快人才市场场所建设。尽快建设一处规模较大、档次较高的省人才市场,使其成为全省人才市场的“龙头”和人才交流的中心;加强海洋专业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农业技术人才等专业性人才市场建设;逐步发展网上人才市场,完善社会化服务功能,形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人才市场体系。
  15.健全中介机构,完善服务功能。大力发展人事代理,推行人事档案、社会保险、专业技术职务申报等社会化服务;发展中高级人才评价推荐等多种形式的中介服务机构;设立省外海外人才招聘机构,广泛引进海内外优秀人才。
  16.完善人才市场管理。落实《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中介行为,强化市场监管;完善人才市场许可证制度和年审制度;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
  17.重视人才信息化工作。加快建设人才资源信息网络体系,用2—3年的时间建成具有现代化水平的省人才信息资源中心,实现全省人才供求信息联网,为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提供信息服务。
  七、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加大人才建设投入力度
  18.充分发挥政府在人才建设投入上的导向作用。各级财政要加大对人才队伍建设的投入,科技经费应重点投向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基础理论研究和人才引进培养。“新世纪人才工程”专项资金纳入省财政年度预算。各市和专业技术人才比较集中的部门、单位,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也要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19.强化企业在科技和人才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企业据实列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企业应达到5%以上,省级技术中心企业、省136家重点骨干企业应达到3%以上,一般企业应达到1%以上;企业用于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培养的费用应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1%。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人才发展基金。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培养人才。上述发生费用列入管理成本,在考核企业业绩时视同当年实现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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