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人口与
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意见
(鲁政发[2002]5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鲁发[2000]21号),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重要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在全国较早实现了低生育水平,完成了人口再生产由传统型向现代型的转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臻完善和各项改革不断深入,特别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要求各级、各部门必须改变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思维模式、领导方式和管理方法,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面纳入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的轨道。2000年,国家将我省青岛、泰安、滨州、潍坊4市确定为全国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试点城市。通过近两年的积极实践,创造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全面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对于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以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有利于提高群众满意程度、有利于树立计划生育工作良好形象为标准,更新观念,开拓创新,推动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一系列指示精神,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满足育龄群众的需求为目标,进一步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和服务机制,加快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使计划生育真正成为造福于人民、造福于社会的事业,为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