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
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2002]65号)
各市、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学习、领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通知》的精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执行用海项目审批的各项管理规定,抓紧建立和完善海域使用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做好海域使用权登记与发证工作。
二、我省的海域使用审批权限,除由国务院直接审批的项目用海以及《通知》规定必须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外,其它围海及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用海审批权限,仍按照《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