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7月30日)废止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
(1994年4月28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3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工作,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工作坚持救济、教育、集中管理和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三条 收容遣送工作由民政、公安部门负责。
民政部门的收容遣送机构对收容对象进行收容、管理和遣送。
公安部门向当地收容遣送机构派驻民警,在任务较大的收容遣送机构设立治安室,维护收容遣送中的治安秩序。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协助民政、公安部门做好收容遣送工作;对遗弃老年人、婴幼儿、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民政、公安部门报告。
第五条 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做好收容、管理和遣送工作。
被收容人员应当服从收容遣送工作人员的收容、管理和遣送。
被收容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收容遣送所需经费根据实际需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收容
第七条 对下列人员予以收容:
(一)生活无着露宿街头的;
(二)患精神病或者智力残疾流浪街头的;
(三)主动向收容遣送机构求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