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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逻条例(2002修正)[失效]

  (四)冒称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
  (五)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的;
  (六)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隔离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的;
  (七)故意损坏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的;
  (八)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交通管理,有下列第 (一)项行为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二)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处3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七)项行为的,处2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行为之一的,处5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区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二)不按规定超车和让车的;
  (三)不按规定停车或者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四)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挖掘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
  (五)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占用道路搭棚、盖房、摆摊、堆物、作业或者有其他妨碍交通行为的;
  (六)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七)不按规定会车、倒车或者掉头的;
  (八)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九)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十)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十一)不按规定使用喇叭的;
  (十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或者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消防管理,损坏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处10日以下拘留、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二十四条 进行赌博活动,出售、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第二十五条 损害市容整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规定在道路、广场上携犬活动的;
  (二)随地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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