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2002修正)[失效]

  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旅行社业务。
  第三十六条 未经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或者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旅游业务。
  第三十七条 外省旅行社在我省设立分社和省内旅行社在本省注册地以外设立分社,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设立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向设立地的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旅行社的分社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十八条 本省旅游经营者在境外设立旅游办事机构、兴办旅游企业或者外国旅游经营者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旅游经营者,申请在本省设立常驻旅游办事机构、旅行社,饭店管理公司等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属于交纳的旅行社所有,用于赔偿旅游者的损失,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挪用。
  第四十条 旅游饭店(酒店)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星级评定和星级复核制度。
  星级饭店(酒店)必须按照星级标准提供服务。
  未被评定星级的饭店(酒店),不得使用星级或者类似星级的称谓进行宣传和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旅游景观内容、接待规模、服务质量、管理水平、治安和卫生状况以及观赏、文化、科学价值等方面的条件,对旅游景区(点)进行等级评定,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照定级标准管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依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