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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2002修正)[失效]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或者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标准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服务收费标准。明码实价,保证服务质量。
  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旅游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旅游者参加其不愿意参加的旅游项目,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旅游商品和服务项目,不得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和不合格商品,不得强制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不得欺诈、勒索旅游者的财物。
  第二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旅游安全设施、设备,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高空旅游设施和惊险旅游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和标准。
  旅游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应当在景区(点)与非景区(点)之间设置地域界限标志和在主要路径、交叉路口设置游览导向标志。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区域或者项目,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受到严重侵害时,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救护或者帮助查找。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旅游从业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奉公守法,热心为旅游者服务。
  第二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经营者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有关部门强行推销其指定的商品。有权拒绝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收费和摊派。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时,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改变行程,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加收服务费用。但是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
  旅行社不得委托旅行社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不得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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