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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2002修正)[失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十五条 申请建立省级或者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应当征得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同意后。再按照规定报请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审批。

第三章 旅游者

  第十六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七条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身、财物的安全得到保障不受侵害;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三)了解旅游服务的内容、项目、规格、费用等真实情况;
  (四)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秩序和有关旅游安全、环境卫生规定,履行旅游合同或者约定,爱护旅游资源和设施,尊重旅游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十九条 建立旅游投诉制度。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向旅游经营者要求赔偿,可以向旅游经营者所在地、侵害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对旅游者提出的赔偿要求和投诉,应当认真对待,及时处理。被要求赔偿的旅游经营者在五日内答复旅游者;受理投诉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十日内向旅游者作出答复。

第四章 旅游经营者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商店、旅游车船公司和服务公司、旅游文化娱乐场所和度假区(村)、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等以及个体经营者。
  旅游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方可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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