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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2修正)[失效]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业务,对本单位出具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问题;参加工程质量验收。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规定;
  (二)提供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状况资料、数据可靠,评价准确;
  (三)设计的深度满足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配套,细部节点交代明确,标注说明清晰、完整;
  (四)注明所选用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色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销售企业。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向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筑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结构复杂的工程的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贯彻设计意图,处理技术问题。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业务,对本单位承建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实行施工总包的工程,总包单位对该工程的施工质量向建设单位总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职工职业道德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检查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按照规定进行质量试验检测;不得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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