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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2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7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废止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995年4月27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3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
  第三章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六章 质量保修责任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与建设工程质量有关的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控制相结合的保障体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建设应当实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技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鼓励建造优质工程。
  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

  第六条 经立项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质量监督。其中,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由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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