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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2修正)

  禁止将具有单独设计资料、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单位工程肢解发包。
  第十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试验检测、监理、咨询服务和建筑构配件加工生产的(以下统称承包方),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包业务。不得越级、超范围承包。
  第二十条 承包方应当自行组织完成其承包的全部工程业务。但具有分包资格的承包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包部分工程业务。
  禁止承包方转包工程业务。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建筑市场中进行不正当竞争活动。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分割、垄断、封锁市场;不得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行贿、受贿。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发包承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文本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三条 具有分包资格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部分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的约定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总包合同为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委托监理单位代理的,应当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监理的权限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建设工程造价、质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以国家和省规定的定额、标准为依据,根据当地市场供求情况和建设单位对工期、质量的特殊要求,由双方协商确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定额、标准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文件。禁止在编制竣工决算文件时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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