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
关于调整书报费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
(1994年12月29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
经请示市政府批准,现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书报费等有关补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书报费补助标准:
1.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副处级以上干部,每人每月补助27元。
2.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干部,每人每月补助25元。
3.工勤人员,每人每月补助23元。
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洗理费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20元,女同志另加卫生费6元。
三、防暑降温费补助标准:
夏季(6-9月)每人每月补助20元(含离休人员)。
四、福利费提取标准:
1.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费提取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7.5元。
2.市级党政机关(除公安系统外)福利费按每人每月17元提取,另外0.5元由市人事局集中掌握。各区、县人事局是否集中一部分调剂使用,由区、县自定。
五、职工子女统筹医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