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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实行训练津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实行训练津贴的通知
 (1993年12月31日 京人工[1993]第166号、京财行[1993]2728号)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的工作特点,经市领导批准各区、县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实行训练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训练津贴的范围限于区、县人民武装部中执行训练任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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