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
提高北京市福利院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
(京财行[1993]2711号 1993年12月31日)
市民政局:
经市领导同志批准,将市福利院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在现行的人均每月25元基础上提高15元,具体标准附后,执行时间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增加部分经费由市财政核拨。原市福利院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的发放范围及发放办法不变。请你局认真组织落实,并将市各福利院发放情况函告我们。
附件: 提高后市福利院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标准
单位:元、每人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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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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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线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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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线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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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线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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