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提高北京市福利院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
 提高北京市福利院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
 (京财行[1993]2711号 1993年12月31日)


市民政局:
  经市领导同志批准,将市福利院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在现行的人均每月25元基础上提高15元,具体标准附后,执行时间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增加部分经费由市财政核拨。原市福利院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的发放范围及发放办法不变。请你局认真组织落实,并将市各福利院发放情况函告我们。

附件:     提高后市福利院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标准


                      单位:元、每人每月

┌────────────────┬─────────────────┐
│       项目       │        标准        │
├────────────────┼─────────────────┤
│       一线       │        45        │
├────────────────┼─────────────────┤
│       二线       │        35        │
├────────────────┼─────────────────┤
│       三线       │        25        │
└────────────────┴─────────────────┘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