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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等1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9日)废止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8月16日 深统法字[2002]3号)


  部门统计是我国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部门统计为政府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提供了丰富准确的依据。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部门统计逐渐显现某些不适应,暴露出了统计分工不明确、重复调查、数出多门、相互矛盾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干扰了正常的统计秩序,加重了基层负担,影响了统计整体水平的提高。同时,随着各级机构改革的基本结束,政府部门组成发生了较大变化,部门行政管理职能进行了调整,部门统计分工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因此,摸清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现状,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至关重要。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发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市统计局将于年底前开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
  为做好清理工作,决定9月底前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进行一次摸底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这次摸底调查,是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需要,是规范部门统计调查秩序的基础。通过调查,摸清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底数,为全面清理并认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提供基础资料。
  二、调查范围
  这次摸底调查,在市级部门进行。具体范围包括:市直各部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有关社会团体、协会以及接受部门委托开展统计调查的公司等机构开展的年报、定期报表、一次性调查等各种统计调查项目。既包括以纸介质印刷的统计报表,也包括以其它介质(如软盘、光盘)制成的报表,以及利用电讯、传真、网络传输等方式开展的统计调查:既包括部门内部综合统计机构布置的统计调查项目,也包括部门内部其它各职能机构布置的统计调查项目;既包括上级对口部门或上级其它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项目,也包括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项目(不包括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和市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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