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圳市
实施再就业援助行动工作的意见
(2002年8月9日 深府办[2002]73号)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在推进我市下岗员工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下岗员工100%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再就业率超过75%,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5%以内。但是,目前我市户籍居民就业压力仍然很大。为了缓解我市户籍居民就业压力,根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实施再就业援助行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做好我市失业人员中重点援助对象的认定和跟踪服务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接受劳动部门推荐多次未能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向各级劳动部门申请成为重点援助对象:
(一)男50周岁(包括50周岁)、女45周岁(包括45周岁)以上;
(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
(三)夫妻双方同时失业;
(四)有其它特殊困难者(如家有病人久治不愈的)。
劳动部门对于申请成为重点援助对象的失业人员,要认真做好认定工作。凡被认定为重点援助对象的,要建立个人援助档案,确定联系人,提供“一对一”跟踪服务。
二、认真落实各项援助措施
(一)就业岗位援助
1.严格落实居民按比例就业规定,增加居民就业岗位。劳动部门应将居民按比例就业执行情况纳入日常检查和劳动年审范围,责令达不到比例的用人单位限期招用户籍居民。对未能在限期内按规定比例招用户籍居民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2.劳动、人事部门要定期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机构和市政公共设施管理维护单位招用户籍居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上述单位率先按照《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的规定优先招用户籍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