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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广告监督管理的通知

  (三)试生产期药品及医院制剂;
  (四)已被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药品;
  下列药品禁止在大众媒体上刊播广告:
  (一)小容量注射剂药品;
  (二)非抗生素类抗感染处方药;
  (三)激素类处方药;
  (四)用到治疗心绞痛、高血压、肝炎、糖尿病的处方药;
  (五)粉针剂类、大输液类的处方药;
  (六)1997年1月1日之后首次批准上市的新药;
  (七)国家规定的其它药品。
  上述药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得受理其广告申请,各新闻单位不得刊播广告,对违法违规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法查处。对继续在大众媒体发布上述药品广告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查处。
  三、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对药品广告的监管合力。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药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因此,必须做到“三个落实”,即责任落实到人,制度落实到位,监控落实到点。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审批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告,及时将审批原件送达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广告主刊播的媒体。药品广告主在媒体刊播后,及时将报纸刊登的文字广告返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对广告内容。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移送《违法药品广告通知书》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同时,应及时告知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省级新闻单位。省工商管理局在收到《违法药品广告通知书》后,应对药品广告主和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媒体依法给予处罚,同时将《违法药品广告处罚决定书》及时全部的反馈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向社会曝光,以形成“左右配合,上下联动”的监管合力,规范药品广告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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