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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发展的意见[失效]

  (四)对近两年净资产收益率连续不到3%、产业发展方向不明确、机制转换慢、重组力度小的上市公司,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及经济发展需要,会同其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性重组。
  (五)对于不良资产比例高、债务负担沉重、长期不能在资本市场上再融资、濒临亏损或已经亏损的上市公司,要面向省内外转让控股权,并为入主上市公司的外埠企业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
  (六)对于同业竞争、产品雷同、主导产品原料竞争且来源受限的上市公司,要加大资产重组力度,合并主业,注入新产业,提高主营业务整体竞争力,构建新的利润增长点。在此过程中,要注意理顺法人治理结构,妥善安置人员。
  (七)上市公司控股权转让前,控股股东和受让方必须按照不损害全体股东利益、不逃废债务、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协调处理好资产、债务、人员安排等问题,为受让方进入上市公司创造条件。控股权转让后,对新发现的有关遗留问题,原控股股东仍须与受让方一起负责协调解决。上市公司重组后,各级政府要加大服务力度,为上市公司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确保上市公司注册地不更换。
  (八)对于上市公司在改制时带入的不良资产,以及非经营性因素造成的呆坏账,由控股股东按相关规定采取置换、核销等方式解决。经控股股东置换进人上市公司的资产,要符合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确保上市公司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
  三、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合法有效的运行机制
  (一)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必须做到人员、机构、资产、财务和业务的严格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股东单位兼职。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的管理机构和财务会计机构要严格分开设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国有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任免办法。
  (三)强化上市公司董事会职责,改进董事会工作。未经董事会明确授权,公司董事长不得行使应由董事会行使的各项职能。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聘请专家型人才出任独立董事,进一步改善董事会的组成结构和人员素质。
  四、大力培育和扶持拟上市公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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