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发展的意见
(黑政发[2002]57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吸引优势产业、优质资产和优秀人才向我省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流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快拟上市公司上市步伐,推动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资本结构,逐步实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投资主体多元化
(一)对于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超过50%的,在保持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可适当减持国有股份;对于能够发挥我省比较优势、经营业绩较好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保持相对控股的前提下,可有步骤地减持国有股份;对于经营业绩一般、主营业务属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要逐步退出控股地位。
(二)对于国有股比例高、经济效益好、发展前景好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选择一部分企业,进行期股期权试点,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三)对于国有股比例较大、业绩较差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其控股股东可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股权转让。
二、鼓励和推进上市公司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
(一)鼓励经营状况较好的上市公司按照我省产业发展战略和“十五”计划进行扩张,并购省内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特别是要通过配股和增发新股,切实解决企业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上市公司兼并省内企业而影响原企业所在地政府税收的,在国家税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由省政府协调有关地市解决。
(二)鼓励上市公司跨行业重组,重点吸纳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机构进入上市公司。同时鼓励有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参股、控股、收购上市公司。
(三)鼓励上市公司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投资旅游产业、信息产业。对于上市公司进入农业领域,达到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标准的,在省级权限范围内,比照执行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