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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价格备案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
 价格备案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00二年九月九日 鄂价法规[2002]161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经济秩序,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保证人民群众安全用药,降低社会医药费用负担,促进全省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鄂政办发[2002]53号),要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备案制度,防止药品价格的不合理上涨”。为此,我局制定了《湖北省药品价格备案制度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附件:湖北省药品价格备案制度暂行办法

          湖北省药品价格备案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药品价格管理体制,深化药品价格改革,规范医药市场药品价格行为,提高药品价格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根据《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国家计委第17号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鄂政办发[2002]53号)和国家计委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组织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药品,不分国产进口(包括进口分装),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备案手续。
  第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药品价格备案,需如实提供必备的审价资料:
  1、省内企业生产的药品。属于企业自主定价的药品和国家或湖北省已下达价格的政府定价药品,备案申请人需提交加盖药品生产企业公章的《药品价格备案申请表》(表式及其填写要求见附件一)一式二份,并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生产批准文件、药品说明书及新药证书、专利证书或中药保护证书、GMP证书等相关资料各一份;属于国家或湖北省尚未下达价格的政府定价药品,按照鄂价农工字[2000]415号文件规定的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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