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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办学体制改革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办学体制改革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鄂价费[2002]174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教育局:
  近几年,为了促进薄弱学校的发展,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省教育厅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先后批复对部分中小学办学体制进行改革。同时,在国家未作出此类收费规定前,省物价局也对改制学校核定或委托核定了学费试行标准。为总结完善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的收费政策,经研究决定,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省物价局核定或委托核定收费标准的改制学校仍按原规定收费标准试行。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国家规定统一制定改制学校的收费标准,规范收费管理。待省定改制学校收费标准出台后,再按有关规定审批新的改制学校收费标准。
  望各地、各单位不再向省申报改制学校收费标准,也不得自行批准或提高现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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