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正常的食盐流通秩序和价格秩序,同一市场(以县或县级为单位),不得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包装条件的食盐同时流通(非居民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特种盐和专供忌碘者的无碘食用盐,以及有与外省、市接壤乡、镇的县或县级市除外)。
三、为满足忌碘者的特殊需求,盐业批发企业及其指定的特种盐专营零售企业应备有一定数量的无碘食用盐。省盐业总公司或其指定单位应在无碘食用盐的包装物上统一印制明显的无碘标志,并制定无碘食用盐的管理和供应办法,以防止其流入食盐市场。无碘食用盐的零售价格,授权市、州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低于加碘食盐零售价格的原则制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保健盐、营养盐、调味盐等非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的特种盐的零售价格,授权省盐业总公司管理。省盐业总公司每年须向省物价局报告一次价格的制定与执行情况。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食品加工(包括肠衣和味精用盐,下同)、酿造及饮料用盐均属于食用盐范畴。由于食品加工用盐的批量较大、包装费用较少,为有利于食品加工企业的发展,其批发价格适当从低安排:井矿真空精制盐每吨900元,海、湖盐每吨800元。以上为50公斤塑料编织袋或麻袋包装的最高含税批发价格。盐业批发企业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与食品加工企业的实际购进批量大小,给予30%以内的批量折扣优惠。
食品加工企业购买食品加工、酿造及饲料用盐,不论批量大小,一律按批发价格执行。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对食品加工企业每批次或每年(月)的购买量进行限制(如规定批发起点等),也不得越权制定食品加工、酿造及饲料用盐的零售价格或批零差率。已经规定了批发起点或零售价格和批零差率的,应予以取消。
五、食盐零售企业至批发企业仓库的运杂费,原则上由零售企业(包括经批准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负担。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食盐价格的通知》(计价格[1996]3号)规定,省盐业总公司须统筹解决少数交通不便、运输困难等运杂费支出较多的边远地区的食盐零售企业因执行省规定的统一零售价格而发生的亏损,以确保食盐零售全省城乡同价。具体解决办法为由省盐业总公司对其实行运杂费补贴。
(一)补贴范围。即,恩施等41县(市、区)(具体名单附后)内原城乡差价为每袋(500克装)0.04元的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