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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食盐销售价格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食盐销售价格管理的通知
 (二00二年九月九日 鄂价农工[2002]185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盐业总公司:
  食盐是国家专营的、与城乡居民日常生活紧密联系的重要商品。为进一步加强食盐销售价格管理,维护正常的食盐流通秩序,确保城乡居民食用合格碘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第11号令)、《湖北省定价目录》(鄂价法规[2002]98号)和《国家计委关于整顿食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管[199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食盐销售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食盐销售价格(包括批发价格、零售价格和品质差价、批零差率等)实行政府定价。食盐销售价格,由省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食盐的生产、流通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制定与调整。
  二、食盐(指城乡居民日常生活用的加碘盐,非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的保健盐、营养盐、调味盐等特种盐除外)销售,实行全省统一的批发和零售价格。即:食盐的批零差率统一为18%,全自动机械分装的复合膜500克装井矿真空精制食盐零售价格为每袋0.90元,其含税批发价格为每吨1525元(复合膜500克小袋包装,外套50公斤塑料编织袋或麻袋大包装)。
  为保持与周边省(市)食盐销售价格的合理衔接,在与外省(市)接壤的乡(镇),复合膜包装的井矿真空精制食盐零售价格,可以适当浮动。具体价格授权所在地的市、州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点对点和高对高、低对低”的衔接原则制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极少数边远乡(镇),如确需销售单膜包装食盐,其单膜包装井矿真空精制食盐的零售价格和含税批发价格分别为每袋0.60元(500克装)和每吨1000元(500克小袋包装,外套50公斤塑料编织袋或麻袋等大包装);鉴于少数地区仍不具备全自动机械分装的条件,允许部分地区盐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销售手动机械包装食盐。手动机械包装食盐的批发和零售价格,授权市、州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与全自动机械包装食盐价格保持合理差价的原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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