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建立房地产市场准入制度。贯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坚持“一照一证”(营业执照、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是规范市场的有效手段。对于没有开发实力,在规定年限内没有开发业绩,或者在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违反规定,有欺骗,欺诈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企业,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降低或取消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对于虚报、抽逃注册资金、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以及项目资本金不足的开发企业,不得承担新的开发建设项目。
(二)按照市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制度的要求和部署,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抓好落实。要逐步建立包括企业身份信息系统、良好行为信息系统、不良行为信息系统、不良行为警示系统等在内的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对开发企业存在不良经营行为的,政府有关部门要分别记录在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的信用档案中,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通过制度规范企业行为,引导开发企业树立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意识。
(三)对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要改进管理手段,尽快建立和完善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进行动态监管的微机管理系统;要建立科学合理的企业资质评价制度。将企业的资本金、净资产、投资额、开发规模、利税额、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有关指标综合考虑,建立一套科学的资质评价体系,动态反映开发企业的综合实力和经营业绩。
(四)对内、外资开发企业实行统一管理。当前要依法对开发企业备案、资质等级核定、项目监管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都要依法向主管部门备案,核定企业资质,填报项目手册。按法定程序开发经营房地产项目。与此同时,市计委、市外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要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研究制定符合国际惯例和本市实际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管理办法,更好地服务于市场,服务于企业的发展。
(五)发展和规范房地产中介组织。一是尽快制定规范中介组织的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整顿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和人员,对有违法经营行为的要依法查处;二是制定和推行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三是要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及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六)加强对房地产销售合同的监督管理,推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