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纳税人凡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代开发票工作。
二、关于配置税控装置问题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的发票发售窗口以及主管税务所应配“外挂税控器”,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使用。试点单位于7月底前到位;非试点单位于9月底前到位。
三、关于纳税人购置税控装置的费用列支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内贸易部、电子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发[1997]65号文件精神,纳税人所购置的税控装置所发生的购置费由纳税人自行负担,其购置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分两年列支。
四、关于对纳税人撤户或转户税控装置的处理问题
(一) 关于撤户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收回税控密码器和IC卡。
(二) 关于转户
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在本区(县)范围内的,纳税人名称或税务登记号变更需要变更税控装置密码器的初始化信息,其余可以不作为任何变动;跨区(县)变更的,如纳税人不愿重新购置税控装置的,原购置的税控装置在新登记的单位重新进行初始化。税控装置的售后服务单位仍为原销售税控装置的代理服务单位。
五、税控装置打印卷式发票的开票金额,每张最大为999,999.99元。
六、关于金融、保险、邮电、通信企业使用发票问题
(一)关于金融、保险、邮电、通信系统企业的代理代收业务经营网点(窗口)和办理代理的项目较多、计算机程序中的代理业务和储蓄业务交叉且信息量较大,自助储蓄打票方式较为特殊且财务制度与管理较为健全。为此,现阶段在开具发票时暂不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二)保险业中经营寿险业务的,由于所填开发票的内容和项目较为复杂,财务核算不统一造成分公司不具备领购发票的资格(非独立核算)。为此,现阶段在开具发票时暂不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三)金融、保险、邮电、通信企业申请自印发票的,仍按原规定程序办理,但采用新版发票的防伪措施,并需报市局征收管理处审批。
七、关于安装税控装置的售票问题
为保证纳税人正常使用发票,在8月1日以前试点单位应根据税控装置推广安装使用的进度,在安装税控装置前可适当增加旧票的发售数量,避免由于未按期安装税控装置而造成断票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