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征[2002]29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保证发票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和我局发票改革工作方案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近期贯彻落实发票改革工作上过程中涉及的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代开发票问题
按照发票改革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的发票发售窗口以及税务所要为纳税人提供代为开具发票的服务工作。
(一)代开发票的范围
纳税人在发生应税事项后,均可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的发票发售窗口或主管税务所办理由税务机关代为开具发票的事宜。
(二)代开发票的种类
1、《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发票(有奖)。
2、《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发票(无奖)。
(三)代开发票时应报送的资料
代开发票时,纳税人(收款方)应提供经营活动的证明材料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并报送复印件一份,作为税务机关存档备查使用。
(四)代开发票的内容
代开发票时,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经营活动证明材料确定经营项目和所开具发票的种类,并按规定逐项填开发票。发票填开后,要加盖本单位“代开发票专用章”。
(五)管理规定
1、代开发票时,对于非税务登记户应按照我局税款征收的有关规定,征收代开发票金额的相应税款。
2、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要按照本局设置的代开发票的场所,制作“×××地方税务局(分局)×××纳税服务税务所(税务所)代开发票专用章”。(尺寸和字体与税务所公章一致)。
3、代开发票时,为纳税人提供免费服务,不再向纳税人收取发票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