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71号)
《河南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克强
2002年7月23日
河南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和管理,满足人民群众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由政府兴办,向社会公众开放,承担文献资源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职能的公益性文化设施,包括少年儿童图书馆。
第三条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事业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共图书馆实行馆长负责制。按照有关规定馆长应当具有相应职称,工作人员应当具有上岗资格。
第五条 公共图书馆的布局、数量和规模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本地区的人口分布情况和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需要,优化配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建设和发展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公共图书馆的建筑面积和阅览座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共图书馆的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
第七条 新建公共图书馆的设计,必须保证公共图书馆科学和实用功能,方便公众使用。
第八条 公共图书馆的馆舍、设备、文献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侵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图书馆馆舍的用途。
第九条 公共图书馆的经费由各级财政从文化事业费中列支,并应根据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和地方财力适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