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确需政府支持的科研机构,仍作为事业单位,按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其中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部分,也要向企业化转制,并逐步与原科研机构分离。按非营利性机构管理和运行的科研机构,要优化结构,分流人员,转变机制,重新核定编制。
(四)鼓励有条件的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向中介服务方向发展。
(五)鼓励具备条件的省属科研机构进入高等学校。
(六)鼓励其他科研机构与高等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七)根据改革的目标和方向,结合科研机构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其他形式的改革途径。
三、改革的政策
(一)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实行5年过渡,过渡期从“全省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实施之日起计算。
(二)转制省属科研机构转制前的在编人员,凡符合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工勤人员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报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享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对转制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经费由省财政负担。
(三)对于省属科研机构中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高级科技专家和确因工作需要的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人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由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经省人事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后,在过渡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延期办理退休手续,享受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省属开发类科研机构延退人员在延期工作期间,经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承担,确有困难的,可同省财政厅申请补助。
(四)经省财政(国资)部门下核批准后,对转制省属科研机构的下列资产可以剥离或核销,不作为转制国有资产;(1)闲置资产调剂中,经批准无偿调拨出去的资产(有偿转让部分的转让收益计入企业资产);(2)上售给职工的住房;(3)用于鼓励、奖励科技人员的政策性资金;(4)核实为报损、报废的资产;(5)列入财政补助结存和拨入专款结有中尚未支付用于人员方面的经费(如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副食补贴、博士后经费等);(6)科研机构用于社会公益性或技术认证、质量监督等非生产性设施、设备。
(五)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选择若干个条件比较成熟的科研机构,开展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成立试点工作小组,负责指导试点工作、审核科研机构试点方案、协调试点中的具体问题等。小组成员由省科技厅。省国资办、省改革开放办、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组成。